本文转自;合肥一女子因病申请病假在医疗期内被公司解聘她一纸诉状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赔偿近日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病假期间被解除女子状告公司女子蒋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汽车订单交付工作,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年2月19日,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万元,按十二个月平均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年1月17日,某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因与蒋某的合同期限于年2月19日届满,公司经研究决定,公司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在此之前的年2月15日,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蒋某于同年2月18日至2月28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至同年3月4日。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某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蒋某终止劳动关系,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公司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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