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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申报开始了”
通知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01
年曾申报慢性病的患者需注意:
Ⅰ类(7种)、Ⅱ类(14种)疾病参保患者无需再审报,逐年进行系统维护导入。
Ⅲ类(19种)、Ⅳ类(7种)疾病患者,3年内无需再申报,逐年进行系统维护。满三年后,确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享受报销政策的,参保患者按初次申报程序进行再申报。再此期间,更换病种也需按初次申报程序申报。
02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7种)
Ⅰ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4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性早熟(9岁以下)。
Ⅲ类(19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银屑病。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03
二、门诊费用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合规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后医保基金不再补偿。其中: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
04
三、门诊慢特病申报需提交资料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本通知所列疾病的,即日起至9月30日向卫生院医保办申请,填写《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近两年(年1月1日以后)相关病种住院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病历专用章)医院诊断证明和对诊断有决定性作用的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
2.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特殊疾病者两张)。
05
四、门诊慢特病费用的审核报销
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费用累计不超过年内封顶线,报销时间截至当年12月20日,12月20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可纳入次年报销范围。
参保患者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时,需提交《费用补偿审核表》、《鉴定表》、相关检查报告单、正规发票(票据没有费用详细名称的需附相关报告单或处方)。11月15日-12月15日患者或家属携带上述材料,交卫生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患纳入范围内多种慢性病的,只能确认一种,参保人员应当选择最严重或最符合确认指征的慢性病进行申报;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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