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门诊慢性病的范围
居民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共55种。
1、甲类病种10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庞贝病、戈谢病、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苯丙酮尿症,随时申报、即时办结、即时享受待遇。
2、乙类病种45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征、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斯蒂尔病、视神经脊髓炎。
二
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发放
凡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医院确诊后,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本人持《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及病历诊断证明,治疗意见等资料,甲类疾病即时鉴定,乙类疾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人社所申请鉴定,经专家组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由镇街人社所发给《门诊慢性病医保证》。
三
门诊慢性病的治疗
慢性病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经医院诊疗。医生应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使用慢性病专用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以一月量为限。
参保人员就诊凭慢病证办理缴费、结算等手续。医院要为慢性病门诊患者建立医疗费用台账,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医疗费用情况。
四
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元;扶贫人员起付标准为元,甲、乙类病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患两种以上甲类病,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两种以上乙类病,最高支付限额元,同时患有甲类病和乙类病,按甲类病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7.5万元。
五
门诊慢性病的管理
《门诊慢性病医保证》只限于确定的慢性病门诊使用。发现慢性病处方混有与鉴定疾病不符的药品,报销时扣除违反有关规定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收回《门诊慢性病医保证》。门诊慢性病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报销,因医院条医院治疗的,经医院医生填写《门诊慢性病转诊审批表》、医院医保办盖章。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转诊。治疗后,备齐资料,回医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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