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12]4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 为推动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领(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展开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本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依照应当在科技惠民计划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和整体规划下,并实行依照各自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本办法主要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干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展开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白癜风能否治愈择优支持基层展开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2)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动“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3)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干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干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行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干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行的基层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行管理的主体。 (4)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誉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行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由预期成果主要是可物化的技术或产品、具有量化考核指标和相应考核方法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探索应当实行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后补助项目不受申报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不受申报限项要求。 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行进程中产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干的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1)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行进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产生的费用。 (2)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行进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产生的费用。 (3)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行进程中为展开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产生的费用。 (4)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行进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5)培训费:是指项目实行进程中展开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产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补助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掠夺私利。 第八条项目实行进程中产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必须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直接相干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依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应项目组织实行进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1)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公道肯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范围、使用方向和重点。 (2)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3)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干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4)作为项目组织实行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行进程中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1)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肯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符合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根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公道需要。 (2)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调和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行条件和资源。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干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科技部会同商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拜托相干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拜托相干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地方财政部门资金保障和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张罗能力,项目财务管理风险等。 第十六条科技部对预算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依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同时将项目详细预算方案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依照“一次性核定、分年度下达”的管理方式,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t1],同时分年度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t2]。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批复,并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年度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和、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t3]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到达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科技部将详细预算方案反馈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调和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解,地方财政投入和除地方财政投入以外的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解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实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根据。 第十八条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风险程度高工作任务量大、经费投入多、风险程度高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拨付,启动经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章专项经费预算实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调和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解,确有必要调解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1)专项经费总预算调解,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和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解,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部门单位批准。省级组织部门单位将调解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3)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解,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实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预算进程中,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项目实施方案中许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到位进度,及时调和并按进度落实许诺的其他来源资金相干资金和实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行。 第二十五条基层组织单白癜风最好医院位每一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整体实行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实行效果、影响预算实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1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应。 省级组织单位每一年向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干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1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算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依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的支付,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经费使用中触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构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构成的固定资产,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干规章制度实行。 第五章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拜托相干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和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 第三十一条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根据。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承担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条件。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根据。 第三12条存在以下行动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实行和调解预算; (7)虚假许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8)其他违背国家财经纪律的行动。 第三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依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四条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干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行方案,并落实成果推行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行方案实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t4]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誉管理机制和信息公然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然,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动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动的公然公示。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对存在以下行动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的处罚。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许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2)不按许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3)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项目组织实行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6)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7)其他违背有关规定和相干财经纪律的行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t1]触及相干领域的抄送相干中央部门 [t2]谁报送的抄送哪个省,哪个领域的抄送相干中央部门。 [t3]所有都抄送科技部,相干领域的抄送相干中央部门。 [t4]后补助中的嘉奖性后补助是有特定范围和含义的,建议还是采取“以奖代补”词语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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